二十世紀福音派運動及其社會關懷
一、福音派的興起與《洛桑信約》的產生
1、二十世紀中葉北美福音派的興起
1)二戰後北美的宗教奮興運動
隨着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在北美發生了一場基督教奮興運動。1945年,國際基督教青年軍被組建起來,以鞏固這一時期逐漸興起的基督教奮興運動。據統計,在其建立的第一年裡,基督教青年軍就發起了將近900場大型集會,總計約有100萬人參加了這些全國性的集會。[1] 正是在這種奮興運動的背景下,惠頓學院的年輕畢業生葛培理作為這個組織的第一位專職布道者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在隨後的幾年裡,在基要派的陣營中,出現了一批這樣的青年的布道家及神學家,如卡爾·亨利和查爾斯·富勒等,他們後來構成了基要派中持所謂積極或者包容主義觀點的群體。
二戰後的北美基要派中,在繼續推動全國性的宗教奮興運動過程中,逐漸表現出一種內部的分裂。基要派中持消極立場的宗派群體更加注重將自己與這個敗壞社會及其他有問題宗派的分離上,並對後者持激烈批評的態度;持積極立場的群體則更願意聯絡更多的教會及組織,而對自身分離主義的傾向持質疑態度。兩個群體的分裂發生於1957年,當時為了在紐約成功地舉辦大型布道會,葛培理的團隊接受了當地基督教教會聯合會的援助。而持消極立場的宗派群體被這種試圖要與「自由主義者」合作的行為所激怒,於是最終的分裂在所難免。[2] 分裂的結果就是,持積極立場的這個群體被人們稱之為「新福音派」(Neo-Evangelicals);而基要派則逐漸被看成是分離主義的代名詞。
當然,在這種基要派內部所發生的消極與積極立場的區別有其神學上的原因。在神學上,時代論式的前千禧年觀念是造成這種區別重要因素。按照馬斯登(George M Marsden)的表述,「時代論式的悲觀主義觀點助長了對於社會事業在這場運動中的重要性的漠視。神定時代論關於各大教會的消極評價也鼓勵了分離主義。」[3] 而持積極立場的這批知識分子卻試圖回到更為主流的更為久遠的福音派傳統,而不是讓自己被新近流行的時代論教義所束縛。這個時期的時代論不僅表現出分離主義的傾向,同時還表現出某種反智主義傾向,這些都是他們所不能完全接受的。
2)對社會關懷及文化領域的關注
按照麥格拉思(Alister McGrath),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的北美基要派在選擇撤離它所認為是已經墮落了的社會和背叛了的教會時,某種意義上重複了宗教改革時期重洗派的分離主義立場。「這並不是說基要派刻意地或有意識地決定採用源自16世紀激進改革派的觀念。而是說,基要派所採取的方式,不論它意識到與否,都更為接近激進改革派而不是主流改革派的立場。而激進改革派肯定了信徒分離於一個不信神的社會並組成某種信徒社團的必要性。」[4]
卡爾·亨利1947年出版了《現代基要派不安的良心》,其中他作為基要派的信徒對這種神學立場進行了痛苦的反思。他認識到,基要派為了達到它對這個世俗世界的批判與擯棄,選擇了把自己的關注點只集中於整個基督教立場的某個側面,而沒有表現出那種有着特定社會維度之世界觀的基督教立場,其結果就是,基要派不僅沒有達到它所期待的目標,反而傳達出一種嚴重缺乏社會關切的、被貧困化了的、及被縮減了的福音。卡爾·亨利這本書的發表,用德克·傑勒瑪(Dirk Jellema)的話來說尤如「新福音派的宣言」,可以說是表達出福音派教會與傳統基要派教會的一個重要區別:社會關懷及參與意識的再醒。
從上面的因素來說看,社會關懷與文化參與意識的再醒是這個時期福音派運動興起的一個重要方面。用法蘭西斯·薛華(Francis A Schaeffer)的話來說,「福音派」這個術語,「意味着信仰聖經,但又沒有把自己擯棄於整個生活的範圍之外,並力圖使基督教同社會、政府和文化的現行需要發揮有效的接觸。它具有將人們引向救主基督但同時又力圖在文化中做鹽做光的涵義。」[5] 當然,這裡所說「有效的接觸」並不是以對社會文化的現行需要採取妥協為前提的,那樣的話就與自由派沒有什麼區別了,而自由派的做法已經被認識到,就把人引向基督同時又能夠轉化社會文化這個目標來說,並不是真正「有效的接觸」。
換言之,與自由派相比,福音派顯然還是站在基督教傳統的立場上。在諸如對聖經權威的肯定、個人靈性重生的重視等方面,福音派的立場無疑與基要派是一致的。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持一個具有社會向度的基督教世界觀。用麥格拉思的話來表述就是:「現代意義上的福音派是一種後基要派現象。它起源於對基要派的缺憾的認識與回應。雖然福音派毫無疑問地繼承和發展了宗教改革運動、清教運動和衛斯理派的諸多洞見,但也應看到這一事實,即重新回到這些偉大的福音派傳統的動力,來自於對基要派在社會、學術、和精神等各個方面已經失敗的認識。」[6] 這種社會向度的基督教世界觀在《洛桑信約》中被某種程度地體現出來。
2、洛桑會議所關注的問題
1974年7月16-25日,在瑞士的洛桑召開了此次洛桑世界福音大會。來自150個國家的2700名代表會聚一堂,其中有百分之五十的與會者、大會籌委會成員及發言者來自於第三世界國家(中國大陸沒有人員參加)。會場上巨大的橫幅上寫着「讓整個世界聽到他的聲音」。
在這次大會所討論的主題中,教會的社會關懷使命是一個重要主題。
作為1974年洛桑會議主要發起者的葛培理,在其開幕致詞的結束語中,對這次會議主要表達了四點期待:1)希望大會能夠「就傳福音形成一個合聖經的宣言」;2)推動教會「完成將福音傳遍世界的使命」;3)「表達出傳福音與社會關懷之間的關係」;4)有助於在「世界各地進行教導的傳道人之間建立起團契關係」。可見關於社會關懷的問題是這次大會的一個重要主題。而在大會結束時的總結髮言中,他做出了如下概括:「如果有一件事情在這次大會中被明確高調地傳遞出來,那就是我們這些傳道者們應當有社會關懷。這個在較小的小組裡所討論的,作門徒在今天的意義的主題,已經從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勢。」[7]
如果和1966年在伯林召開的世界福音大會相比較的話,那麼那次福音大會顯然還沒有把傳福音與社會關懷的關係看成是一個重要的議題。這個議題只是在小組討論中被提到,但並沒有充分地討論。在向大會所提交的論文中,只有一篇涉及到傳福音與社會關懷的關係,不過全文還只是局限於討論在傳福音中如何衝破種族主義的壁壘。從神學觀念上看,當時與會的福音派代表仍然把社會關懷看作是要不惜一切代價去避免的傳福音的敵人。[8] 在這種歷史背景下,我們看到洛桑會議的變化具有多麼大的意義。
而在洛桑會議之後,1989年在馬尼拉召開的世界福音大會所形成的《馬尼拉宣言》中,再次肯定「福音與善行是不可分離的」;致力於社會關懷活動並非是回歸到自由派的「社會福音」思想,「並不是把基督化的社會與神的國度混為一談。我們認定,符合聖經的福音必然包含着社會行動」。
二、《洛桑信約》中的社會關懷條款
1、為忽視自己的社會責任而懺悔
在洛桑會議過去多年後,洛桑會議的另一個主要發起者神學家斯托德在他所寫的一本詮釋洛桑運動的書中,逐節地解釋了那次會議所形成的《洛桑信約》。這裡我們可以簡要地概括一下他對信約中第五節「教會的社會責任」的詮釋(信約的具體內容見本文後的附錄)。在討論第五節的這章開始,斯托德就解釋了這節中所表達的「這裡我們再一次為疏忽自己的社會責任,也為我們有時認為傳福音和社會關懷相互對立而表示懺悔。」在二十世紀,英國與北美一樣,都因為對自由派樂觀主義的「社會福音」運動的有所反感,從而將傳福音與社會關懷活動分離開來,基本上是完全關注於前者。現在,這些福音派人士認識到這是一個神學上的錯誤,他們願意為此悔改。實際上,按照斯托德的說法,信約中的表達已經非常溫和了。此前有相當一部分參加會議的福音派人士曾希望有一個更強的表達:「我們必須把那種要將傳福音與社會關懷行動分離開的企圖當作撒旦的伎倆給予棄絕」。而與此相對的肯定性表述就是:「我們相信,傳揚福音和參預社會-政治都是基督徒責任的一部分。」在做出這種肯定後,斯托德具體從幾個教義的方面論證了第五節中所表述的教會的社會責任。[9]
2、教義角度的分析
1)上帝論角度
整個第五節的第一句話從上帝論的角度對「教會的社會責任」做出了回應:「我們相信上帝是創造所有人的主,也是審判所有人的主。因此我們應當分擔他對整個人類社會之正義與和解的關注,以及將男人和女人從各種形式的壓迫中解救出來的心意。」這裡從最初創造及最終審判的角度,上帝始終是所有人的上帝。他確實不只是關注他的教會,他也關注他所創造的世界及其人類。「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5:45)因此作為他的兒女,應當體會天父的心意,分擔他對人類社會的關注,特別是在正義、和解與人的自由方面的關注。(摩1,2)其實在這些方面成為人類社會普遍追求的價值之前,這些方面就已經成為上帝對人的關注點了:「你們要洗濯、自潔,從我眼前除掉你們的惡行,要止住作惡,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賽1:16-17)
2)人論的角度
教會的社會責任也可以從人論角度來說明:「男人和女人都是按着上帝的形象造的,每個人,不分種族、宗教、膚色、文化、等級、性別或年齡,都有內在的尊嚴,他們因此應當受到尊重,得到服侍,而不是遭到剝削。」徐非人們從聖經的角度來看待人,因為人所具有的上帝形象去肯定人的「內在尊嚴」或者基本人權,否則人們就難免會從人的文化、民族主義等種種偏見去看其他的人。而當他人被不當地欺壓,不被得到尊重時,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對造他的上帝的褻瀆(雅3:9)。因此,教會有責任使所有按照上帝形象被造的人「受到尊重,得到服侍,而不是遭到剝削。」
3)救贖論角度
從救贖論的角度來看,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主張社會關懷不等於是認同社會福音派。社會福音派以為社會關懷的行為能夠替代福音,社會改革能夠在這個世間建立人間的天國。而這裡則明確地認識到兩方面的辯證關係:一方面確實「與人和解並非意味着與上帝和解、社會行動也不一定是傳揚福音、政治解放也不意味着得到拯救,」但另一方面,這兩個方面對於「體現我們愛鄰舍和順服耶穌基督,都是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次,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拯救的信息也包含着對各種形式的異化、壓迫和歧視的審判。」因此,勇於傳揚愛的福音,也就意味着有勇氣「在邪惡和不公正存在的地方,我們應勇敢地給予指責。」
4)國度論的角度
最後,從國度論的角度來看教會的社會責任,洛桑信約的表述是:「當人們接受基督的時候,他們就得到新生,就進入他的國度,因此就要在這個不義的世界上,不僅個人顯出公義,並且要傳播公義。」作為上帝國度的子民,我們不僅要「饑渴慕義」,要先求他的國和他的義,而且要把上帝之國的義、國度的公義準則在我們的生活中展現出來。要注意的是,這裡不是說要在我們的教會生活中展現出來,而是在「這個不義的世界上」展現出來。這樣才能夠體現出「你們是世上的鹽,……你們是世上的光」的意義。
三、對教會社會責任的反思
1、耶穌的教導與榜樣
從新約聖經的角度看,耶穌基督來到這個世上開始傳道的時候,不只是傳講天國的福音,讓人悔改,他也同時看顧人在生活及物質上的需要,醫治、餵養、安慰。「耶穌走遍各城各鄉,在會堂里教訓人,宣講天國的福音,又醫治各樣的病症。他看見許多的人,就憐憫他們,因為他們困苦流離,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太9:35-36)宣講和醫治是同時並行的,因為他所看見的這些困苦流離的人基本是有疾病傷殘的人、孤兒和寡婦、被人看不起的稅吏和妓女、無家可歸的人等,就是今天我們所稱之為的弱勢群體。
而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或許醫治是當時弱勢群體乃至普通民眾的最基本需要。正是在這種最基本的需要上,耶穌醫治的作為不只是吸引這些有需要的民眾來到他的面有,同時也在這些可見的事情上,讓人們看到了一些異乎尋常的事情,看到了讓人希奇的事情:「耶穌離開那地方,來到靠近加利利的海邊,就上山坐下。有許多人到他那裡,帶着瘸子、瞎子、啞巴、有殘疾的和好些別的病人,都放在他腳前。他就治好了他們。甚至眾人都希奇,因為看見啞巴說話,殘疾的痊癒,瘸子行走,瞎子看見,他們就歸榮耀給以色列的神。」(太15:29-31)
其實眾人的希奇是有原因的,因為他們從這些可見的讓人希奇的事情上看到了以色列神的信實,看到了彌賽亞的來到,看到天國確實如耶穌所說「已經近了」。從以往以色列先知的預言中,他們已經多多少少地了解到上帝之國臨在的時候,會有些什麼可見的徵兆。「約翰在監里聽見基督所作的事,就打發兩個門徒去,問他說:『那將要來的是你嗎?還是我們等候別人呢?』耶穌回答說:『你們去,把所聽見、所看見的事告訴約翰。就是瞎子看見,瘸子行走,長大麻風的潔淨,聾子聽見,死人復活,窮人有福音傳給他們。凡不因我跌倒的就有福了。』」(太11:2-6)當上帝之國因着他的獨生子耶穌基督的到來而臨到這個世界時,不只是有福音傳給窮人,不只是發生了人所看不見的、因為聽到福音而有的心靈中的觸動、悔改及得救,而在這個世上人們看到了一些讓人希奇的徵兆,看到因着神的憐憫及愛所結出了一些可見的果實,看到有人確實在實際生活中經歷到有形的釋放與滿足。這些在人類社會中發生的讓人可見的變化雖然還不能夠等同於天國的豐富,但作為天國已然臨到的表徵,見證了神對人的憐憫與慈愛。
正因為天國的臨在有這樣兩個方面的表徵,所以當耶穌打發他的12個門徒出去傳揚天國的福音的時候,在對他們的吩咐中同時包含着這兩個方面:「隨走隨傳,說:『天國近了!』醫治病人,叫死人復活,叫長大麻風的潔淨,把鬼趕出去。你們白白地得來,也要白白地捨去。」(太10:7-8)當他差派那七十個門徒出時候,他的吩咐也是一樣:「無論進哪一城,人若接待你們,給你們擺上什麼,你們就吃什麼。要醫治那城裡的病人,對他們說:『神的國臨近你們了。』」(路10:8-9)
當教會最初在耶路撒冷城中出現的時候,在人們的眼中出現的這一群人,不只是讓人聽到他們在傳講耶穌已經復活了,他就是基督的福音,他們也確實讓人看到這個群體形成了一種別具一格的生活方式:「信的人都在一處,凡物公用,並且賣了田產、家業,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給各人。他們天天同心合意恆切的在殿裡,且在家中擘餅,存着歡喜誠實的心用飯,讚美神,得眾民的喜愛。主將得救的人天天加給他們。」(徒2:44-47)教會不只是傳揚基督帶來的天國的福音,照顧人的靈性成長,她也在效法主基督,去照顧到人們的實際生活,並且這個群體的生活本身就是一個特別的見證。這是教會作為上帝之國在這個世上的代表的一個最好的表現。
2、對社會關懷責任的反思
不過,洛桑信約中對於教會社會責任的討論及表述還不夠深入。有些問題並沒有涉及或者展開,比如說,我們通常鼓勵教會中信徒個人能夠有社會關懷行動,但教會作為一個社會群體對於社會事務參與的程度與界限、以及在當代社會處境下進行社會關懷的途徑與形式等問題,則基本沒有討論。本文在這裡也沒有能力討論這些問題。只是想通過對教會歷史及周圍信徒的觀察,嘗試提出如下兩個討論的問題:
首先,所謂「個人靈魂」的得救,以及「個人靈性」的提高,似乎並不自然地導致個人在自己的生活各領域中有一個全新的生活方式,並且通過這種生活方式,而對周圍的人有愛的關懷;進而通過這種方式,使自己能夠進入到周圍人群的生活中,對其產生轉化性影響。或者說,即使有了這種對周圍人的愛的關懷,也不自然或必然地導致對所在社會的公共問題的關注和參與。
其次,教會群體中如果存在着一些已經達到這種社會關懷程度的信徒,並不自然地導致整個教會群體在其所在的社區中,有其鮮明的群體生存樣式,通過這種生存樣式,能夠對周圍的人有愛的關懷,並進而能夠進入到所在社區中,對其產生轉化性影響。或者說,即使有這種對社區的愛的關懷與影響,也不自然或必然地導致對所在社區問題的關注與參與。
如果上述的觀察是成立的,那麼這其中涉及到怎樣的問題?涉及到什麼樣的因素——個人領受的不同呼召?神學上不同的教導?還是教會已有的傳統?
1)社會關懷與個人生命改變
我們為什麼只提傳福音而不提社會關懷?或許是因為我們簡單地認為:當越來越多的個人得救,人心及人的生命改變的時候,他們自然會關注周圍的人及周圍的世界,這個社會自然會改變,這個社會中的社會問題自然會得到解決。但是,我們確實可以觀察到,從生命的改變到關懷和參與社會問題,並不是自然而然地發生的。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到今天為止,中國已經有那麼多經歷了生命改變的基督徒,但這個人數已經不少的群體在這個社會中似乎還處在一個十分邊緣的地位,沒有太多的印記表明其對這個社會的生活及其主流文化產生了怎樣的影響。這似乎是在問:一個生命有改變的人一定就會是一個社會關懷的參與者嗎?
人的社會關懷是人生命因為恩典改變後,對於這個社會的一種有意識的回應。其基礎與動力來自於基督的愛。人在經歷了基督的愛後,再有意識地把這個愛傳遞出來,給予周圍的人,就表現為是一種社會關懷。但這裡的問題是,只是有愛還不夠,單靠着心裡偶然出現的一點感動還不夠,來自基督的愛還要與一種生活的準則聯繫到一起。當人認識到上帝的公義或者天國公義的法則後,人有意識地按照這種公義的法則建立自己的生活,有意識地按照這種公義準則去行事,就是一種社會關懷。偶爾憑感動對周圍人的關懷或許不難,但持續
地社會關懷活動則與我們自己是否已經建立起符合公義法則的生活方式有着直接的關係,而後者才是對個人社會關懷意識的真正的挑戰。
2)社會關懷與教會使命
每當我們提到教會的大使命時,我們總是馬上會想到馬太福音28章19-20章的經文,並且把這段經文主要理解為基督要他的門徒要走出去,將福音傳給萬民。其實,這裡更完全的理解是讓教會走出去,在萬民中建立教會。不過,本文在這裡想表達的是,理解教會的使命是否主要就根據這一處的經文就足夠了?
教會作為上帝之國在這個世上的代表,當我們講到她的使命時,不能不平衡地提到耶穌給這個群體的新命令:「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你們若有彼此相愛的心,眾人因此就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了。」(約13:34-35)即是作為一個來自於基督的命令,就是教會義不容辭當履行的責任。而要理解和行出這個命令,就不能不把這個命令與神律法的總綱聯繫起來:「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6-40)
或許我們不應該把這個律法的總綱只是當作基督徒個人的道德規範。如果我們把這兩條與主對他的門徒的新命令聯繫起來,將彼此相愛及愛鄰人如己看作是基督對他的教會的要求,看作是天國之法則的集中體現,那麼,作為天國在地上之代表的教會,將這樣的法則在這個群體中顯明出來,就成為這個信仰群體的重要使命。這個使命與出去建立教會的使命一樣重要。
總之,本文對二十世紀中葉福音派的興起,特別是這個運動帶來的對教會社會關懷活動之態度的歷史性轉折,做了一個簡要的介紹。八十年代後世界福音派運動的發展出現了多樣化的趨勢,因此本文並無意完全認同或照搬這個運動中某些人的觀點,但這個運動通過洛桑信約所表達出的信念,特別是其所帶來的對社會關懷及文化參與的新的理解,卻是值得我們認真了解與繼承的。
喬治·馬斯登,《認識美國基要派與福音派》,宋繼傑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年,56頁。 ↩︎
喬治·馬斯登,《認識美國基要派與福音派》,60頁。 ↩︎
喬治·馬斯登,《認識美國基要派與福音派》,58頁。 ↩︎
麥格拉思,《福音派與基督教的未來》,董江陽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年,27頁。 ↩︎
Francis A Schaeffer, The Great Evangelical Disaster, Crossway Books, Westchester, Illinois, 1984, p.97. ↩︎
麥格拉思,《福音派與基督教的未來》,32頁。 ↩︎
Athol Gill, 「Christian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New Face of Evangelicalism, ed. by C. R. Padilla, Hodder and Stoughton, 1976, p.90. ↩︎
Ibid. ↩︎
John Stott, ed., Making Christ known: Historic Mission Documents from the Lausanne Movement 1974-1989,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p.24-27. ↩︎